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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母亲带孩子玩滑梯蹩伤脚充气城堡经营者被儿童充气滑梯判赔六万余元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23 18 次浏览

  一对夫妻带着刚满五岁的双胞胎女儿逛普东糖球会,妻子在与两个女儿玩滑梯时将脚蹩了一下,导致腓骨骨折,儿童充气滑梯后因赔偿问题诉至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普通消费者对充气滑梯的潜在危险性和损害后果无法完全知悉,因此判决滑梯经营者承担30%的责任,赔偿六万余元。滑梯经营者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系“ 主观臆断”,提起上诉。那么,案件的详情是什么?二审法院是如何判决的?一起来看一看吧。

  2019年12月22日,石某夫妇带着刚满五岁的双胞胎女儿在普东糖球会内马某某夫妇经营的“充气城堡”娱乐设施中玩耍。玩耍过程中,石某将两个女儿分别放在左右腿上用手抱住,儿童充气滑梯在充气滑梯上向下滑落过程中石某的左脚被一侧的安全扶墙蹩了一下,导致石某脚部受伤。石某于事故发生后报警,并于事发当日前往即墨区人民医院门诊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腓骨骨折、软组织损伤。儿童充气滑梯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儿童充气滑梯石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马某某夫妇赔偿医疗费、儿童充气滑梯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儿童充气滑梯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儿童充气滑梯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二十余万元,其中,残疾赔偿金十万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五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充气滑梯尺寸较大、坡度较陡,从上滑下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儿童充气滑梯普通消费者对其潜在危险性和损害后果无法完全知悉,需要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和保护。经营者马某某夫妇虽然提交了涉案设施的设备检验报告及产品检验合格证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充气城堡”游乐设施并非免费供游客玩乐的场所,儿童充气滑梯作为经营者,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仅限于对游乐设施本身的质量及正常使用负责,还应对游乐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在合理限度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合理进行安全巡视,以防止危害的发生。同时,儿童充气滑梯该“充气城堡”未获得相应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法院认为,石某作为成年人,应对擅自怀抱两名五岁儿童玩滑梯的危险性具有一定认知,其个人受伤的主要原因系其忽视自身安全及缺乏足够的保护意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所致,石某应对其自身受伤承担主要的责任。

  马某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马某某夫妇认为,石某作为成年人,无需专门指导,其进入充气堡,是为了保护孩子,说明其知道充气堡有一定危险性,无需提示,一审判决认为普通消费者对充气堡的潜在危险性和损害后果无法完全知悉,是主观臆断。石某的伤情是被自己不小心所致,与充气城堡的设备无关。而且,石某时隔20多天才住院,仅住院5天,仅医疗费就1万多元,住院天数与医疗费明显不成比例。一审开庭时,石某亲自参加庭审,走路正常,证明其根本构不成残疾,也无需休养和护理很长时间。

  法院认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尽到及时提醒和保护责任。马某某夫妇作为充气堡的经营者,在石某怀抱两个孩子、有较为明显的危险性时并未尽到提示、劝阻的责任,导致石某因此受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石某自担70%责任、马某某夫妇承担30%责任较为合理。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儿童充气滑梯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游乐设施出售了门票,就表示其经营者和消费者达成了消费协议,要对消费者的安全承担责任。儿童充气滑梯通常,为了确保孩子能够安全、儿童充气滑梯儿童充气滑梯快乐地游戏,除了游戏设施要做好足够的防护,也建议家长尽量陪在孩子身边,保障孩子的安全。但是本案中,却是家长受了伤,这才是经营者最不满意的地方。